(2017)鲁060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香归百乐园有限公司与姚殿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香归百乐园有限公司,姚殿云,杜连喜,齐鹏,山东淄博宏源置业有限公司,胡燕林,王岩,孔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香归百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3号。申请执行人:姚殿云,男,汉族,1938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申请执行人:杜连喜,男,汉族,1956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齐鹏,男,汉族,1956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宏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65号。被执行人:胡燕林,男,汉族,1956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岩,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勉县。被执行人:孔宪刚,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武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香归百乐园有限公司、姚殿云、杜连喜、齐鹏与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宏源置业有限公司、胡燕林、王岩、孔宪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