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3、张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郭某,胡某2,张某1,张某2,张某3,胡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701号原告:胡某1,男,汉族,1946年5月25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会,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女,汉族,1935年10月3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胡某2,女,汉族,1961年6月24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1,女,汉族,1950年6月4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2,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3,女,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胡某3,女,汉族,1952年8月29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胡某1诉被告郭某、胡某2、张某1、张某2、张某3、胡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胡某1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胡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康纬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