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东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785号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号。法定代表人:路建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东明,男,汉族,住焦作市。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樊媛媛审 判 员  曹君萍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亚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