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21行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高梅与如皋市江安镇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高梅,如皋市江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21行初149号原告石高梅,女,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水瑞林,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晓蔚,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江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如皋市江安镇府前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章彬,如皋市江安镇人民政府镇长。原告石高梅与被告如皋市江安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石高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高梅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高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高梅负担。审判员  唐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