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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细娥与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细娥,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姜细娥。被执行人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细娥与被执行人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冶劳人仲裁字【2016】第30-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恢19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合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