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海与大英县天泰大药房蓬莱镇爱心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大英县天泰大药房蓬莱镇爱心药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3民初916号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大英县天泰大药房蓬莱镇爱心药店,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花园干道32号,注册号:510923600080259。经营者:刘太洪,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与被告大英县天泰大药房蓬莱镇爱心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被告大英县天泰大药房蓬莱镇爱心药店的经营者刘太洪自愿负担。审判员 向孝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