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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玉治与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西滨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治,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西滨社区居民委员会,陈福赞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108号原告:陈玉治,女,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西滨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西滨路44号。法定代表人:陈伟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镇,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人:陈福赞,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琴,福建秋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玉治与被告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西滨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陈福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陈玉治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治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治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治负担。审 判 员 林福赞特邀调解员林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雅玲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