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健、贺金金、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刘成兵、马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刘健,贺金金,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刘成兵,马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394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负责人:孙惠良,行长。被申请人:刘健,男,汉族,1987年7月3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抬头寺乡曹庄村339号。被申请人:贺金金,女,1987年7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健,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成兵,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抬头寺乡曹庄村206号。被申请人:马春英,女,汉族,1962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健、贺金金、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刘成兵、马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61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健、贺金金、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刘成兵、马春英名下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