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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629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被告:梁某某,男,60岁,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漫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