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鸿泰蔬菜副食商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绿荷绝品稻香蛙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鸿泰蔬菜副食商行,西安市碑林区绿荷绝品稻香蛙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57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鸿泰蔬菜副食商行。经营者梁超卿。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绿荷绝品稻香蛙餐厅。经营者李一卓。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鸿泰蔬菜副食商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绿荷绝品稻香蛙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6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鸿泰蔬菜副食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绿荷绝品稻香蛙餐厅已经自觉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6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