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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吕生军与石河子市中天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陈黎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生军,石河子市中天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陈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022号原告:吕生军,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石河子市中天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石河子镇东桥村51号。法定代表人:陈黎明,经理。被告:陈黎明,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原告吕生军与被告石河子市中天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被告陈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6月9日,原告吕生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生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杜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