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吕生军与石河子市中天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陈黎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生军,石河子市中天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陈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022号原告:吕生军,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石河子市中天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石河子镇东桥村51号。法定代表人:陈黎明,经理。被告:陈黎明,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原告吕生军与被告石河子市中天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被告陈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6月9日,原告吕生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生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杜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