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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永华与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华,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5执1号申请人:陈永华,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临沧工业园区。关于申请人陈永华与被执行人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云0925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向本院作出保证:保证于2017年3月3日前支付申请人50%,剩余欠款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并用被执行人所有的不低于50吨的带壳咖啡豆保证。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5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