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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民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小红、郑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小红,郑刚刚,周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小红,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通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刚刚,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通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学林,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通山县。上诉人叶小红因与被上诉人郑刚刚、周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4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小红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小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小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上诉人叶小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海兰审判员  陈 飚审判员  徐金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余慧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