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帆与王本帅、青岛市金玲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帆,王本帅,青岛市金玲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852号原告:姜帆,男,汉族,1980年6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王本帅,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青岛市金玲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梅岭西路2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帆诉被告王本帅、被告青岛市金玲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帆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帆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