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李龙翔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李龙翔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92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企业负责人:张成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征,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婷,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李龙翔,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李龙翔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刘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