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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洋与蔡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洋,蔡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21号申请执行人:胡洋,居民。被执行人:蔡勋祥,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洋与被执行人蔡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勋祥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永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