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洋与蔡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洋,蔡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21号申请执行人:胡洋,居民。被执行人:蔡勋祥,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洋与被执行人蔡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勋祥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永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