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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甲春与丘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春,丘大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337号原告:吴甲春,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泉,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大彬,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原告吴甲春与被告丘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吴甲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甲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