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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金凤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凤,北京二八零零资本管理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凤,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二八零零资本管理股份公司。本院在执行王金凤与北京二八零零资本管理股份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北京二八零零资本管理股份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立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