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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耀坤、青岛宏林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耀坤,青岛宏林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周耀坤,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宏林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加林。申请执行人周耀坤被执行人青岛宏林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981号裁裁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执7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