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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尖民初字第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墕信用社与被告王九儿、被告吕金虎、被告亢富喜、被告罗利荣、被告王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墕信用社,王九儿,吕金虎,亢富喜,罗利荣,王瑞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尖民初字第486-2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墕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墕乡西墕村。负责人张吉禄,主任。被告王九儿被告吕金虎被告亢富喜被告罗利荣被告王瑞芳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墕信用社与被告王九儿、被告吕金虎、被告亢富喜、被告罗利荣、被告王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墕信用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墕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1元,免于交纳。审 判 长  成 勇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人民陪审员  刘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