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委水头村第六村民小组、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委水头村第十六村民小组等与赵林生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委水头村第六村民小组,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委水头村第十六村民小组,赵林生,赵渐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134号原告: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委水头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赵建受,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委水头村第十六村民小组。负责人:赵大红,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赵林生,男,60岁,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告:赵渐志,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委水头村第六村民小组、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委水头村第十六村民小组诉被告赵林生、赵浙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委水头村第六村民小组、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委水头村第十六村民小组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委水头村第六村民小组、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委水头村第十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委水头村第六村民小组、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委水头村第十六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