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3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3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翟某某与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长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