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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3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3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翟某某与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林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长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