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马春江,马英,马新生,包俊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马春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744号申请人: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09号汇祥园4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军,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春江,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人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担保公司)与被告马春江、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银信担保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春江所有的价值117,30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杨宏坤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某房屋(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号)为申请人银信担保公司的保全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信担保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春江所有的价值117,308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彩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邵振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