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世先、杨汉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世先,杨汉明,杨汉林,李永明,白万辉,杨世杰,白春旺,胡永关,杨玲仙,白辉,邵家云,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民终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世先,男,傣族,1964年9月16日生,住新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汉明,男,傣族,1964年5月17日生,住新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汉林,男,傣族,1967年2月2日生,住新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明,男,傣族,1961年6月22日生,住新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万辉,男,傣族,1966年11月4日生,住新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世杰,男,傣族,1968年5月5日生,住新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春旺,男,傣族,1969年6月10日生,住新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永关,男,傣族,1968年6月7日生,住新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玲仙,女,傣族,1985年9月3日生,住新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辉,男,傣族,1986年12月8日生,住新平县。前述十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柄入,男,哈尼族,1993年9月8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前述十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华,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家云,男,汉族,1948年10月15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小北门**号。法定代表人:刘智,董事长。上诉人杨世先、杨汉明、杨汉林、李永明、白万辉、杨世杰、白春旺、胡永关、杨玲仙、白辉因与被上诉人邵家云、原审第三人云南省凤庆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庆糖业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7民初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18日,上诉人以经过考虑、无必要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世先、杨汉明、杨汉林、李永明、白万辉、杨世杰、白春旺、胡永关、杨玲仙、白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758元,减半收取7879元,由上诉人杨世先、杨汉明、杨汉林、李永明、白万辉、杨世杰、白春旺、胡永关、杨玲仙、白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东审判员 周云焕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赖奕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