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买根与黄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买根,黄永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696号原告吴买根,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黄永洪,男,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买根诉被告黄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买根于2017年6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买根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买根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55元,由原告吴买根负担。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廖雪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