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5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买根与黄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买根,黄永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696号原告吴买根,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黄永洪,男,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买根诉被告黄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买根于2017年6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买根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买根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55元,由原告吴买根负担。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廖雪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