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1刑初3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6年12月20日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九江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九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黄某得知儿子黄某3被被害人黄某1欺负,带着黄某3去黄某1家理论,与黄某1及其奶奶董某发生争吵,被告人黄某将董某踢倒,并朝黄某1脸部打了几巴掌,至黄某1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董某为轻微伤。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九江县机场派出所投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2、证人黄某4、黄某2、黄某3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1、董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因得知其儿子黄某3遭到高年级同学黄某1欺负,便带黄某3找到黄某1家理论。黄某见黄某1与其奶奶董某在家,便踹门上到二楼,与黄某1、董某发生争吵,黄某朝黄某1脸部打一巴掌,随后被同村村民黄某2拉开。被告人黄某下楼准备离开时又与董某发生言语冲突,董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子砸向黄某,黄某躲开后上前朝董某腹部踢了一脚,致其倒地,黄某1见状上前和黄某拉扯,黄某又朝黄某1脸部打了两巴掌,致其脸部出血。随后,被告人黄某带黄某3离开现场。经九XX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1面部受伤,造成鼻骨双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董某头部及躯干等处软组织受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九江县机场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2017年2月16日晚上七八点,一名男子踹开家里的门上到二楼,问其是不是打了他家小孩,然后就一巴掌打到其脸上,其婆婆见状就上前护着其。打完之后那名男子就下了楼,其婆婆就追出去与那名男子吵起来。然后那个男的就一脚将其婆婆踹倒,其就上去打那个男的,但被他一拳打在了鼻梁上,然后被邻居拉开了,之后对方就走了。打人的是“浩浩”的家长,其和浩浩都在通远小学读书,浩浩度一年级,其读六年级。2017年2月16日下午放学从车上下来时,其推了一下“浩浩”。2、被害人董某的证言:2017年2月16日晚上七点多,一名男子在楼下问有没有人,黄某1问对方是谁,对方让把门打开,其准备去开门,对方就把门踹开并上了二楼,说其孙子黄某1欺负他儿子,并打了黄某1。后来被邻居拉开了,对方就下楼了,其准备下楼关门,又与对方吵了起来,那名男子将其打倒在地,然后又去打黄某1,黄某1的脸被打出血,后来那名男子带着他儿子离开了。3、证人黄某3的证言:2017年2月16日下午放学,坐班车回家,车子停在其家附近,下车时,被黄某1推了一下,黄某1还骂了其。之后其先下车,黄某1在后面下车,下车后,黄某1又推了其。回家后其趴在桌子上哭,奶奶问起,其就说被黄某1推了。晚饭后,爸爸就带其去了黄某1家,爸爸踢门进去,其站在门口,听见爸爸和对方的婆婆吵架,再一会儿,爸爸就出来了,对方的婆婆也出来了,双方继续吵,那个婆婆就用玻璃砸其爸爸,但没有砸到,爸爸就用脚踢这个婆婆,之后又打了黄某1,黄某1就流鼻血了,旁边有人说别打了,然后爸爸就带其回家了。4、证人黄某4、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6日晚,被告人黄某到黄某1家里与董某发生争吵并打了黄某1与董某。5、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6、辨认笔录。被害人董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系2017年2月16日晚打人的男子。7、九XX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华某司某所[2017]临鉴字第053、054号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害人董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黄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8、协议书。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9、九江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黄某归案经过及其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黄某系主动投案,被告人黄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经法庭调查、质证、相互吻合,能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替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苏明发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郝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