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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建兵与丁先骏、杨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兵,丁先骏,杨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251号原告:杨建兵,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慧,系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先骏,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杨云,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告杨建兵诉被告丁先骏、杨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晓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姜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