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戴焕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戴焕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871号原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穴市盘塘。法定代表人:胡华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林,男,公司职工,一般代理。被告:戴焕章,男,1958年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焕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政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兰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