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丁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675号原告:丁某,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倪某,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告丁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吴桂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