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梁晴、张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晴,张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73号申请执行人:梁晴,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张剑,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梁晴与被执行人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晴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