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邓峰、刘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峰,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邓峰,男,1974年9月1日出生,仫佬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刘春,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邓峰与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2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12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峰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14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刘春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刘春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春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刘春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刘春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春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春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邓峰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执3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韦志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