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其英与西双版纳鑫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其英,西双版纳鑫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陈其英,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执行人:西双版纳鑫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84XXX-8。住所地景洪市旅游度假区3号路(原彩云之南)。法定代表人杨成彬,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其英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鑫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