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086号原告:梁某,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灵山县。被告:刘某,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黄兴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