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4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罗太刚与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太刚,陶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615号原告:罗太刚,男,1986年4月18日生,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晴隆县,现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陶进,男,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太刚诉被告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太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太刚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太刚负担。审判员 阳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孟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