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4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罗太刚与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太刚,陶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615号原告:罗太刚,男,1986年4月18日生,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晴隆县,现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陶进,男,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太刚诉被告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太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太刚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太刚负担。审判员 阳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孟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