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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杨与余城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杨,余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杨,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城志,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杨与余城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院督促下,余城志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平市人民法院(2016)陕0481民初1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