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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尹国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国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终307号原公诉机关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国强,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桂林市象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国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桂030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尹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尹国强退赔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五百三十一元给被害人秦某。原审被告人尹国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二审期间,2017年6月6日,上诉人尹国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尹国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尹国强的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尹国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国强撤回上诉。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亮审判员 廖一平审判员 殷林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