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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2271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与树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树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271号原告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树秀梅,女,1980年1月4日,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树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江苏锐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中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