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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贤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黄贤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全夫,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贤东,男,1985年12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贤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481执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宝川执行员  马亚秋执行员  杨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