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894号原告:李某,女,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林,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双训,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8层。代表人:刘晓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诉被告刘申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申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对被告刘申树的起诉。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潘振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