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民终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志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郑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陈志春,郑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与青年路交汇处缤纷年华商住楼一、三楼。主要负责人:孔新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春,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竞魁,岳阳市华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城,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志春、郑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安财险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以其与陈志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陈志春147267.57元。2、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志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征收计64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芬审 判 员  朱作平代理审判员  苏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汛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