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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马某信用卡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刑更12号罪犯马某,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2010年6月10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处罚款人民币200元;2015年4月7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扬州市看守所以其双下肢截肢,生活不能自理为由不予收押,同年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了(2015)扬广刑初字第005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其双下肢截肢,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现因暂予监外执行期满,罪犯马某申请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吴玉琳人民陪审员  黄启新人民陪审员  宗学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