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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苏秦刚、浙江铂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秦刚,浙江铂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苏秦刚,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浙江铂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1号楼一层106室。法定代表人林义。本院依据业已生效的西劳人仲案字(2016)第494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案款96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96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铂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96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征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俊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