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杜美杰诉被告张建侠、房红霞、张创斌、陈静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美杰,张建侠,房红霞,张创斌,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922号原告:杜美杰,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栋3门*号。被告:张建侠,男,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住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村。被告:房红霞,女,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村,系被告张建侠妻子。被告:张创斌,男,汉族,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村。被告:陈静,女,汉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村,系被告张创斌妻子。原告杜美杰与被告张建侠、房红霞、张创斌、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建侠、房红霞、张创斌、陈静现住址不详,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毛国荣审 判 员 李阳琴审 判 员 卫俊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任义洁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