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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永红、宋海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红,宋海山,陈建华,李继东,金凤,宋凤山,沈丘县金海凤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红,男,198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宋海山,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李继东,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金凤,女,1976年6月1日生,汉族,住淮阳县。被执行人宋凤山,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沈丘县金海凤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沈丘县北杨集倪寨行政村,机构代码411624NA000492X。法定代表人:宋海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红与被执行人宋海山、陈建华、李继东、金凤、宋凤山、沈丘县金海凤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永红与被执行人宋海山、陈建华、李继东、金凤、宋凤山、沈丘县金海凤养殖专业合作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执1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