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4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枭龙建材销售中心、天津市恒天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枭龙建材销售中心,天津市恒天建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35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枭龙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营者:汤裕全,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恒天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付洪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枭龙建材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恒天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二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