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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李曼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李曼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异33号案外人杨某,女,汉族,居住地山西省怀仁县。申请执行人封某某,男,汉族,居住地大同市云岗镇。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城区。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仁县青年路88号。委托代理人范志刚,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封某某、王某、贾某某与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某于2016年6月2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听证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某称,案外人对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位于怀仁县城青年路商业大街龙城华府B1#(28号楼)楼X单元X层X号住宅一套的查封。2014年6月16日,案外人杨某就位于怀仁县云州西街火车站站前广场南侧,青年路商业大街龙城华府B1#(28号楼)楼X单元X层X号住宅一套与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住宅认购合同(龙城华府房屋内部认购书)。2014年6月16日,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房款(商配站孙日久抵账)人民币250085元的收据一张。案外人杨某就上述异议提供如下证据:1、2014年6月16日,案外人杨某与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青年路商业大街龙城华府商品房住宅认购合同一份;2、2014年6月16日,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房款(商配站孙日久抵账)人民币250085元的收据一张;3、2014年6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记录一份,金额为50000元;2014年6月22-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凭单七份,显示取款金额共计92800元;4、12月5日,案外人杨某与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本院查明:2014年6月16日,案外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位于怀仁县云州西街火车站站前广场南侧,青年路商业大街龙城华府B1#(28号楼)楼X单元X层X号住宅一套,签订了商品房住宅认购合同(龙城华府房屋内部认购书)。2014年6月16日,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房款(商配站孙日久抵账)人民币250085元的收据一张。2015年7月22日,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商初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的位于怀仁县城青年路商业大街龙城华府28号楼X套商品住宅(合计建筑面积20265.41平方米)。2016年6月24日,案外人杨某对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位于怀仁县城青年路商业大街龙城华府B1#(28号楼)楼X单元X层X号住宅一套的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青年路商业大街龙城华府商品房住宅认购合同(龙城华府房屋内部认购书)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案外人杨某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杨某的执行异议请求成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