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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366号原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721151263983K(1-6)。法定代表人:盛昌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春阳,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751号。���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700777350405A(1-1)。法定代表人:郁思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凯,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178元,减半收取12089元,由原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郝 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