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英与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48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罗涛,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彝族,贵州省人,住内江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陈英与被执行人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011民初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中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预付购房款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6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4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指定执行员唐统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罗涛在简阳市养马镇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申请人陈英与被执行人罗涛于2017年6月8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其内容为:一、罗涛用位于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国光村新江路6组面积为389.47平方米的房产作抵押物,以现金方式支付陈英;二、以36万元作为本金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方式:以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标准以及在执行环节中相关法律对利息的规定进行计算;三、罗涛支付陈英的现金为位于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国光村新江路6组面积为389.47平方米的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如该拆迁补偿款(属罗涛应享受的份额)不足以支付陈英的欠款,差额部份待罗涛刑满释放后两年内给付;四若以上条款所在内容均不能实现,则罗涛自愿承诺于刑满释放后三年内连本带息一并付清;五、关于陈英与罗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所产生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3.8万以及执行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本协议第四条为准。该协议签定后,申请执行人陈英自愿向本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统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