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执监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35淮安市天润典当有限公司与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蔡善国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天润典当有限公司,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蔡善国,应玉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执监35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天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澜北路3号总部经济园区26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赵亚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渡口大道227号。法定代表人:蔡善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善国,男,汉族,1970年2月9日生,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奉化市。被执行人:应玉儿,女,汉族,1970年11月8日生,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奉化市。淮安市天润典当有限公司与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蔡善国、应玉儿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淮中执字第0461号,2015年9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6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苏08执恢57号。因被执行人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有不动产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且有关联案件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天润典当有限公司与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蔡善国、应玉儿典当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231号民事调解书]指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钱晓明审判员 吴淮清审判员 郭以军二○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