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伊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伊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1003号罪犯吴伊鹏,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1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2014年7月;2014年8月~2015年7月;2015年8月~2016年7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伊鹏准予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赵曜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菲 百度搜索“”